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区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7〕26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9〕4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1〕31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区统一停止核发、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同步取消。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单位收费员培训及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01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办理须知〉的通知》(桂价费〔2005〕63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价费〔2009〕3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11〕5号)等相关文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66号)中涉及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原我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发收费许可证(含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一律作废。
三、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公示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全区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强化收费单位公示制度管理。
(一)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信息及政策改变的应及时更新。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二)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三,可在各级价格收费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具体网址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另行通知),同时在各级价格收费网上申报系统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上完成收费统计上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等内容,还应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同步公示。
四、各地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快对服务性收费单位信息进行建档,为下一步进行信息化管理打好基础。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
二、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三、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28日